
“为了进一步严明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通报陆川县发改局原党组成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收受‘好处费’违规发放‘过节费’的典型案例……”在中秋国庆临近前夕,陆川县纪委监委对全县党员干部敲响警钟。
2018年1月,陆川县纪委监委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陆川县发改局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经有关领导批准,立即组织办案人员进行线索初核。经查实,2013年初,陆川县发改局下属陆川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在同玉林市某设计研究院的业务往来中,收受玉林市某设计研究院送予的好处费20300元。2013年“五一”“中秋”节前,陆川县发改局又将所收受的部分好处费19000元,以“过节费”名义发放给该局及该评审中心的25名干部职工。2018年8月,陆川县发改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吕某与陆川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主任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局党组书记阮某及其余党组成员陈某等4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局会计何某、出纳沈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所退缴的违纪款上缴国库。
“开弓没有回头箭,反腐不带休止符。在两节来临之际,全县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更要坚持以案为戒、摒弃歪风旧习,严防“四风”回潮。如有顶风违纪者,一律严肃查处、通报曝光,绝不姑息、绝不手软。”陆川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据悉,2018年1至8月,陆川县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立案51件,结案18件,通报曝光3起16人。(陆川县纪委监委 杨霜霜)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